天津农学院
对政策照顾生源学生教学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2015年9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政策照顾考生”(定向、援疆、预科、内地班、西藏高中班)中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管理,结合我校实际,针对该类生源录取学生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以百分制登记考核的课程,该类生源录取学生考试的总评成绩≥40分者,则以60分记载成绩,取得相应学分;考试的总评成绩<39分,则以该成绩直接作为记载成绩。非百分制登记的课程,该类生源录取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参照以上方法折合至相应档次后记载。
第三条 该类生源录取学生考试的总评成绩<39分或不及格、不合格的课程,其重修、补考等事宜按照《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该类生源录取学生所修专业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60%及以上者,即可正常毕业。
第五条 除上述条款外,该类生源录取学生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策照顾学生的学籍注册成绩单上注明“政策照顾考生”字样,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具体名单。未享受以上照顾条款的不标注。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